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78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楊莉卉 (即 劉江河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建騏 (即劉江河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慧茹 (即劉江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江河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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