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胡䜜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㈠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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