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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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朱創耀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張娟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