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4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毓倫 相對人 楊文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月19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學甲區過港子53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惟均係因「招領逾期」而退回,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蓋招領逾期未領之原因甚多,如相對人一時不在致未領取或拒絕收受等均屬之,此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此外,本院行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派員訪視相對人是否住該戶籍地,據表示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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