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楊萬壽 被告 陳韋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0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李宇璿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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