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志暉 債務人 吳逸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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