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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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1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昱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