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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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有限公司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5,1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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