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有限公司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5,1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