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段○○○號6樓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住臺北市○○區○○○道○段○○○號6樓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另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9年5月17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重整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