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苗小字第296號原告 李孟洋 被告 張育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138號),本院於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及自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