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0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6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1607號聲請人 黃慶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3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因考試事件,針對相對人舉辦民國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類科為土木工程技師,下稱系爭考試),就電腦評閱系統、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電腦設備、電腦評閱系統異地備份之系統歷史檔案儲存電腦設備(下稱電腦設備及資料)等證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經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123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36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聲請保全之電腦設備及資料係有利於平行閱卷、管理、複查、保存等相關作業程序,就系爭考試試卷必然建置雲端檔案系統,原確定裁定未詳加查驗,僅憑相對人陳稱逕認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並不存在且無實益,尚嫌速斷。且相對人也陳稱線上閱卷的確有掃描影像檔,該電腦系統為封閉式系統並無對外連線,足認聲請人請求保全之證據確實存在等語。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乙節,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劉介中法官李玉卿法官曹瑞卿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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