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87號上訴人 葉長青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
9月25日所為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87號案件之判決正本,已於民國102年10月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葉長青之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足見該案判決正本業已於上開時間合法送達予被告,詎被告竟遲至102年10月14日始行上訴(有本院卷附被告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提上訴狀上收狀章戳顯示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