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 聲請人即債權人莊國安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 聲請人即債權人郭松林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郭松林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國安清償新臺幣肆佰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