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930號原告 蔡余絹
吳振琮 吳徐賓 吳美慧 廖振福 廖振興 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燦瑜 被告 余紹亨
余少騰 余佳晏 黃劍清 黃詩庭 黃脩涵 黃嘉儀 余鳳娥 余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黃脩函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脩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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