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馬薌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1,
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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