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孫開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開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開來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孫開來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受刑人孫開來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惟受刑人孫開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本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肇顯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受刑人孫開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6.2.17│106.7.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590號│2008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4.24│108.12.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11號│││││││││├────┼───────────┼───────────┼───────────┤│判決│判決確定│108.4.24│109.1.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617號(已執畢)│280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