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57號聲請人即原告 施雲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施月娥
施雪娥 施碧娥 施習忠 謝惠文 施姿伊 施彥愷 施宣伊 施習恭 施習仁 施麗玉 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施麗鶯 被告 施麗華
施習諧 施麗玲 施俊亨
施玫君 施玫如 施玫伶 曹美裡 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施習智 被告 林泰均
林育伶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 林妙燕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珍秀 兼上26人訴訟代理人 施習賢 被代位人即利害關係人 施孫慶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關於「繼承人姓名」欄「 施月我 」之記載,應更正為「施雪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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