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中,附表編號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至9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4年5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8日│100年1月15日│100年1月8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33號│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21、30號│21、3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73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23日│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73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確定│101年8月27日│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3393號│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曾羈押509日,應折抵刑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9日│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21、30號│21、30號│21、3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0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確定│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曾羈押509日,應折抵刑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0日│99年8月23日│100年2月15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21、30號│21、30號│21、3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0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確定│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曾羈押509日,應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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