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李文炎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阿興 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依原告所提之本院111年監宣字第807號裁定可證,原告起訴狀被告欄「李阿興」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惟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記載其監護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應補正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監護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