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 劉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2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之證物名稱及件數欄內固載有「診斷證明書、受理案件證明單及主張損害賠償一覽表(即相關請求項目金額明細)」等;然實未檢附提出,故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該等證物影本予本院,另附繕本1份提出予本院以利寄送對造。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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