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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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潘明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明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後查獲被告,經本院值班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限制被告應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段○○○巷○○號,並命被告應於100年2月8日上午10時向本院承辦股書記官報到,而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後,業將被告飭回。茲被告其後再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此有本院刑事準備程序傳票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等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戴仲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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