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請人 袁誌謙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公司法第323條、非訟事件法第179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再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第83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3條第
1項、第2項、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 林慧如 業經股東會決議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且於解任林慧如後復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以續行原清算事務,故檢附相關文件,請本院就清算人之就任予以准以備查。查林慧如本為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101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惟原清算人林慧如既經股東會決議解任,即應循首開條文之規定,由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向本院以書面聲報並准予備查後,始得就受選任之另一清算人聲報准予備查,惟本院迄今未受理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聲報清算人解任事件,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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