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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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黃榮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榮桂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榮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榮桂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2年1月29日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又財團法人台南市榮桂社會福利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屆第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4條(詳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對照表、財團法人台南市榮桂社會福利基金會第1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名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南市榮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7、22、25條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南市榮桂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亦以105年4月14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關於財團法人台南市榮桂社會福利基金會第1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部分,同意辦理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榮桂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李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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