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號聲請人 謝如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崇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詹崇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票號TH0000000至TH0000000之12張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敘明本件票號TH0000000至TH0000000之本票再次聲請之必要性(系爭本票6紙已於本院108年司票字第5228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
三、確認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月1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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