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曹大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01號、第247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所為之98年訴字第872號刑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14之罪名及應處刑罰欄內關於「第一級」毒品之記載,均更正為「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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