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50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宋烱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宋烱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整(不含強制保險金),其給付方法為:和解成立日,當場給付現金壹萬元予原告,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誤,餘款肆萬元,雙方同意分期給付,共分8期以每月27日為清償日,每月每期匯款伍仟元至原告帳戶,給付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