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蓳芫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選任辯護人 石育綸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文豪
選任辯護人 陳正鈺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偉倫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選任辯護人 林彥廷 律師
陳正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蓳芫、彭文豪、郭偉倫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蓳芫、彭文豪、郭偉倫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至114年3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上訴人即被告李蓳芫、彭文豪、郭偉倫等人所陳述之其等始終坦承犯行或家庭因素等,請求不予繼續羈押之理由,核與本院審酌羈押與否無關,自難採憑。故上訴人即被告李蓳芫、彭文豪、郭偉倫等3人均應自114年3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