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7月3日17時許為警採尿前各回溯24小時、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99年9月15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存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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