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年3月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27日法矯字第0999041171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0年1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22日。法務部矯正司乃以99年9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03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丁妍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