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一審原告 榮亮晴
黃業富 黃大緯 相對人即一審被告台北大國如意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國川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蔡秀飛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國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