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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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修丕任 被告 邱鈞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連珮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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