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翁千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翁千紫分別於(一)、民國94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70000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及於(二)、民國94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72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20000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千紫│自民國95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70000││月24日起│││││元│││││├──┼───┼─────┼──────┼──────┼───────┤│002│新臺幣│翁千紫│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50000││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翁千紫│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000││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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