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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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仰仁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予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滙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謝輝霖 會計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5,28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