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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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龐皓文具保人曾聖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聖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曾聖華因受刑人龐皓文犯詐欺案件,經依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
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2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後經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
㈡嗣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執行傳票業經合法送達
受刑人,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受刑人未獲,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亦分別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13年3月6日中檢介鑑112執15792號通知、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憑,是以,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