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淑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779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72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淑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1、122、1
23、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停止戒治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1、122、123、12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均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另被告雖於109年11月26日13時30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
前為警查獲持有附表二所示海洛因1包(粉末狀,檢驗前毛重:0.6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第211頁),惟其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之關係為何,未見聲請意旨予以說明,則被告就此是否仍存有未經追訴處罰之犯行,尚待聲請人釐清。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鑑定結果卷證出處1甲基安非他命1包透明結晶,送驗數量:2.9205公克;驗餘數量:2.909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95號卷第137頁)2甲基安非他命2包①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2245公克;驗餘數量:0.213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②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0016公克;驗餘數量:殘渣袋乙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338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第189頁)3甲基安非他命1包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0654;驗餘數量:0.059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339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3號卷第185頁)4甲基安非他命2包①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7184公克;驗餘數量:0.712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②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0170公克;驗餘數量:0.01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75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卷第19頁)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鑑定結果卷證出處1海洛因1包粉末,檢驗前毛重:0.6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出。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2810號鑑定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第2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