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琮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琮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
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琮賀所犯如附表(即受刑人陳琮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之2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經臺灣高等法院為實體審理後,於107年10月17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596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
8月,於107年11月8日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58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於107年12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自應由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無管轄權,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