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18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劉家茹

被告 陳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15元,及其中①新臺幣13,721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3,628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3%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2,70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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