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411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5年11月1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56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開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89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2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 林鎮 │香山││1086│田│00│03│78.01│全部│重測前: 大饒 │││││││││││││段180地號│├──┼───┼────┼────┼────┼────────┼─┼──┼──┼──────┼─────────┼──────┤│002│彰化縣│ 員林鎮 │香山││1087│田│00│16│56.99│全部│重測前:大饒│││││││││││││段180-2地號│├──┼───┼────┼────┼────┼────────┼─┼──┼──┼──────┼─────────┼──────┤│003│彰化縣│員林鎮│香山││1110│田│00│15│17.92│全部│重測前:大饒│││││││││││││段180-1地號│├──┼───┼────┼────┼────┼────────┼─┼──┼──┼──────┼─────────┼──────┤│004│彰化縣│員林鎮│三條││25│旱│00│03│14.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2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78│彰化縣員林鎮員│彰化縣員林鎮三│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12.00;合計:12.0││全部│││││東路2段27號│條段25地號│磚造1層│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