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 洪聖峰 被告丹尼斯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