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聖雯 被告友聯光學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康庭 被告 林珮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友聯光學有限公司、劉康庭、林珮苓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60萬7,9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授信約定書第32條、保證書第8條、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下稱週轉金契約)第10條、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下稱融資契約)第32條、展期約定書第8條在卷可憑(見卷第24、28、32、36、37、
45、51、57、64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友聯光學有限公司(下稱友聯公司)邀同被告劉康庭、林珮苓為連帶保證人,民國111年1月24日簽訂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週轉金契約、融資契約,約定友聯公司於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美金40萬元內向伊融資動用,劉康庭、林珮苓則於本金2,00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友聯公司於111年8月25日、同年9月1日、同年3月19日起陸續向伊借款3筆(借款金額、債權本金、借款期間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合計1,000萬元),並依各筆借款各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需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嗣友聯公司於000年00月間向全體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後,就上開美金40萬元部分,伊依融資契約約定轉換貸款幣別(美金轉為新臺幣),友聯公司並於112年5月4日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借款金額、債權本金、借款期間如附表編號4所示)。詎友聯公司未依債務協商內容履行,最大債權銀行即訴外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汐止分行發函通知協商破局,故回復至原契約約定請求,尚欠本金1,060萬7,924元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被告劉康庭、林珮苓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週轉金契約、融資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3份、保證書、週轉金契約、融資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4份、展期約定書3份、上海銀行汐止分行112年7月27日函、友聯公司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臺幣存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經核相符,且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週轉金契約、融資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1,060萬7,9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債權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以下均為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債權本金借款期間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1384萬元83萬7,426元111.8.25-112.12.31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83%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49萬9,797元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306萬元68萬7,756元111.9.1-112.12.31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83%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06萬3,267元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310萬元69萬5,804元111.9.19-112.12.31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83%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08萬7,411元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215萬8,507元43萬4,116元112.5.4-112.12.31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6.68%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30萬2,347元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1060萬7,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