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麻藥等罪,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在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並經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49818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