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01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簡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伍萬捌仟柒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