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80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鄭南生 債務人曾可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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