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42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育信 即 林慶倡 之繼承人、 林媞媱 即林慶倡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育信即林慶倡之繼承人、林媞媱即林慶倡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育信住所位於桃園市、債務人林媞媱住所位於屏東縣,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