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42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俊德黃秀麗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陳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聲明之證明
。㈡確認 謝清華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狀更正及陳報住所地址。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子女為「空白」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珮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