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723號聲請人 陳幸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應開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若無財產,亦應敘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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