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 黃威平 訴訟代理人 曹大誠 律師被告 黃文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金門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兩造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告黃文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已除戶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據提出被告黃文聽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通知提出迄今仍未提出,致是否合法送達文書不詳;茲定期間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被告之真正住居所等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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