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莊澤豪 (原名 莊建財 、 莊畯騰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陸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94年6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金額加收千分之2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