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劉毓雯 (住居所詳卷)被告 宋柏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石育恩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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