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林沛樺 住臺東縣○○市○○街000○0號被告 江守鈞
黃宗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3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江守鈞、黃宗儀部分,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案被告江守鈞、黃宗儀之刑事訴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判決諭知無罪判決,而原告前已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頁),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